某单位软件项目招标,预算金额是544万元,投标供应商共有5家,其中A公司、C公司、E公司技术实力比较强,B公司和E公司无论是案例、项目分析还是演示,都非常不完善,因此这2家技术得分非常低。而该项目的价格分为15分,无论B公司和E公司报价多少都不会中标。但如果这2家有其中一家报价极低的话就会影响到另外3家的价格得分。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近年来出现较多,不排除B公司和E公司是被喊来陪标的嫌疑。本案例中,E公司作为一家既无原型案例、也无相关经验的企业,以明显不合理的报价来竞标从而扰乱整个价格评分体系,当时就引起专家组的注意,为公平起见,重新复核了报价相对较低的D和E两家公司,同时进行了询标,要求D公司和E公司给出具体的成本分析来。
D公司称,本次提供的软件为公司成熟软件,在多地运行,其研发费在本项目内基本不分摊。本项目主要费用为现场实施服务费用包括:满足六月上线约60人月,计60万元;满足十月上线约8人月,计10万元;满足项目验收约7人月,计7万元;质保期部分约36人月,计28.8万元。本项目该公司计提管理费不超过20万元。
E公司称,2016年6月底7个地区发证要求,40名实施及技术开发人员成本40万元;2016年10月底剩余3个地区发证要求,40名实施及技术开发人员成本80万元;2018年5月验收之前的驻场服务人员成本40万元;软件开发工期安排为,5月底前完成软件系统开发,同时会安排技术人员进场实施前期需求调研,保证按要求完成该项工作。
从以上2家公司的成本分析来看,D公司有成熟的软件原型,不需要再作进一步开发,项目所需的主要费用在数据录入上。E公司的录入人工费用为160万元,另外还有软件开发费用没算在内,远远超过了其报价30万元。
根据本次项目的情况,专家组给出如下情况分析说明:
E公司报价300000元。根据E公司的澄清函和原型演示,典型客户案例等,该公司没有针对本项目的成型产品,根据澄清函中表达,5月底前该公司完成需求调研及软件系统开发,专家组认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完成本项目的开发实施;E公司的报价为30万元,根据其澄清函中表述,不完全统计成本价需160万元,其报价远低于成本价。根据招标文件中无效标条款第5条“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或高于采购预算价格”的规定,专家组认为应作无效标处理。
D公司报价为1500000元。根据D公司的澄清函和原型演示、典型客户案例等,该公司的软件开发已经研发完毕,专家组认为从时间上能够保证项目的按时实施完成;根据D公司的澄清函,对于人力成本的分析,实施成本为105.8万元,管理费用不超过20万元,公司合理利润为24.2万元,软件研发费用可以基本不分摊。专家组认为其分析合理,不违反无效标条款第5条,可以作为有效标处理。
最终,专家组判定E公司为无效供应商,D公司为有效,价格得分重新计算后,D公司为最后的预中标供应商。
做法依据:
招标文件无效标条款中的“对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引申思考:
对于低价、技术严重不足或隐藏技术实力陪标的问题,首先应在技术评标的时候严格审核投标文件,其次应对成本进行核算,基本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做限制,尽量扼制围标情况:
一是无效标条款“对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二是无效标条款“主要性能参数指标负偏离__项(含)以上的”。
三是废标条款“投标人技术性能得分均低于技术性能分值60%,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
四是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核算做了进一步要求,特别是针对软件类项目,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比较完善的报价依据以供专家来判断其合理性。